台灣國立豐原高級中學學豐中學生自治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 : 教育部六十年十一月二日訊字第二五五五六號民族精神教育方案。教育廳七十九年九月二日教二字第七六九四二號轉頒加強民族精神教育計畫。
第二條 目的 : 為培養學生自治能力、法治精神、協助辦理及領導年級性和年組性活動,並作為學校與學生之間之溝通橋樑。
第三條 名稱 : 豐中學生自治會,簡稱學生會。
第四條 本會研習範圍 : 一、討論事項內容不得與法規牴觸。
二、以學生在生活方面、課業上有困難需要協助或向學校溝通建議為主。
三、協助學務處辦理有關活動之宣傳工作。
四、協助各社團辦理活動或宣傳。
第五條 期中考前一週暫緩一切活動或宣傳。
第二章 會 員
第一條 會員 : 全體豐原高中在校學生。
第二條 會員之權利 : 一、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參與本會所主辦之各項活動。
三、透過班級代表向本會提出議案。
四、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會員之義務 : 一、配合本會之各項決議。
第三章 班級代表
第一條 每學期由每班選出代表一名。
第二條 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有義務參加班級代表大會。
第四條 有義務轉達班級意見,並提供意見,使班上同學了解學生會,並可充分利用學生會。
第四章 會長及副會長
第一條 候選人資格 : 一、凡本校一升二年級學生。
二、無小過以上處分者。
三、一年級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
四、本校在學學生六十位以上連署通過者。
五、持有家長同意證明者。
備註 : 連署人只可為同一候選人背書,重複者作廢。
第二條 產生方式 : 一、一升二年級各班推出參選人一名參加初選,得開放個人報名參選。
二、由審核團進行初選。
三、一、二年級自治會會員為有效選舉人,一人一票,由最高票候選人當選會長,第二高票候選人當選副會長。
備註 :一、審核團由學務主任召開會議決議審核團組成人員名單。
二、選舉投票方式採取不記名投票。
三、通過初選之參選人,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百元整,選舉結束後退還,如發現候選人其票數未達連署人數,以及選後三日內未清理其所屬文宣品者,則沒收保證金。
第三條 產生時間 : 於每學年之下學期第一次期中考至第二次期中考之間完成選舉。
第四條 任期 : 正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
第五條 會長之職權 :
一、召開代表大會。
二、召開幹部會議。
三、統籌規劃會務。
四、協調督導工作。
五、罷免各組組員之權利。
第六條 副會長之職權 :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出席各組組會,推動及監督各組組務。
三、會長缺席時,得代以行使職權。
第七條 正副會長之罷免 :
正副會長具有下列條件者,即構成罷免事件:
一、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二、行為有損學校名譽者。
三、能力不佳,荒廢會務者。
第八條 罷免程序 :
一、若據上述條件之一,並有具體事實證明者,經班級代表二分之一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於例行會議中提出罷免案。
二、班級代表於罷免案提出的同時,得互相推選主席,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三、經五分之四以上班級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案即成立。
備註 :正副會長之罷免,全體幹部皆同時罷免。
第九條 新任正副會長補選辦法 :
一、若任期滿二分之一以上,則正副會長人選由現任高二之班代表中補選一組接任。
二、若任期未滿二分之一,則由現任之高二代表組成選委會,依據正副會長選舉辦法補選之。
備註 : 補選辦法一,幹部補選方法亦同,然不限年級。
第五章 組 織
第一條 學生會幹部組成,共分七組:會議組、學校組、活動組、文書組、公關組、總務組、資管組、課業輔導組。
第二條 各組組長由前任幹部、班級代表、及新任正副會長共同選出,每組置組長一人,執行祕書一人,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條 會議、學校、活動、文書四組組員需由學生代表組成,採登記制,若單組人數超過所需登記額,需核定其資格並加以遴選。
第四條 各組幹部之職權:
第一節 會議組:
一、擬定組織行事曆。
二、發布開會通知。
三、安排會議程序。
四、會場規則。
五、管理會場秩序。
六、會議紀錄。
七、製作、擬定意見卡。
八、回收意見卡整理、公佈。
九、意見卡分類及整理,並呈交學校各相關處室。
第二節 學校組:
一、製作校園民意調查。
二、統整校園刊物。
三、邀請相關老師列席代表大會。
第三節 活動組:
一、支援活動宣傳辦理。
二、規劃並舉辦年度活動。
三、推介本縣市內學藝活動訊息。
四、負責組織內部之活動辦理事宜。
五、負責與體育組織聯繫。?
第四節 文書組:
一、支援活動宣傳辦理。
二、維持會場整潔。
第五節 公關組:
一、負責設計及寄發公關函。
二、聯絡、接洽一切對外之公關事宜。
三、學生會活動主要之宣傳部門,由本組擔任輔助之角色,必要時得間接幫忙各社團完成活動。
四、校內舉辦活動時,負責接待外校。
第六節 總務組:
一、會費之出納及管理。
二、編列學期收支預算表。
三、採購本會所需物品。
第七節 課業輔導組:
一、幫助學業上有問題的同學,安排課後輔導。
第五條 幹部罷免法:
一、 如幹部失職,且具有具體事實證明需予以罷免者,由班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連署,並於例行會議中提出罷
免案。
二、 由學生會會長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並為當然之主席。
三、 經五分之四以上班級代表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案即成立。
四、 幹部補選辦法:任期未滿二分之一由現任班級代表中補選一人接任。任期滿二分之一則由執行祕書接任。
第六章 會議總則
第一條 會議之召集
一、每週定期舉行之代表大會,由會長招集之。
二、臨時代表大會由會長召集之,正副會長罷免案提出時,由班級代表推選之主席召集。
三、凡三分之一以上班級連署,由班級代表推選之主席擔任之。
第二條 主席人選
一、本會會長為會議之當然主席,會長未能出席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二、正副會長罷免案提出時,由班級代表推選之主席擔任之。
第三條 會議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報告議程。
三、報告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四、各組工作報告。
五、對上次決議案之執行,或其他會議進行情形,檢討其利弊得失,及其改進之方法。
六、本次會議育定討論之事項。
七、臨時動議。
八、意見反映。
九、主席結論。
十、宣佈下次開會時間地點及討論主題。
十一、 主席宣佈散會。
第四條 出席代表之權利義務
一、出席代表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益。
二、出席代表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及維護議場秩序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第五條 發言
一、 出席人發言需先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
二、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及申訴動議,無需取得發言地位。
第六條 動議
一、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附議得自為附議。?
二、右列事項不需附議:權宜問題、秩序問題、會議詢問、申訴動機。
第七條 表決方式
表決方式以舉手表示行之,必要時主席得徵求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
第八條 重行表決
出席人數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權宜問題
一、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得提出權宜問題。
二、權宜問題之提出:
(一) 無論有任何動議或事件在場時,均得提出。
(二) 可針對他人之發言。
(三) 無須先取得發言地位。
(四) 不需附議、亦不經討論。
(五) 需即時提出,事後不得再提出。
第十條 秩序問題
一、對於議場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場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
二、權宜問題在場時不可提出秩序問題。
第十一條 會議請假
一、若班代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於開會前項會議組登記,並說明理由,且該班代表務必推選該班一位同學出
席之。
二、每次會議班代表均出席參加。無故缺席兩次以上者,取消其資格並由該班另外推選一位同學擔任。
三、每次會議班代表均出席參加,開會遲到五分鐘以上者登記一次,違兩次視同缺席一次,凡遲到十分鐘以上
者視同缺席。
四、學生會各組組員,如有利用正課需要請公假者,請向該組執行祕書登記核准,再項訓育組長申請之。
第十二條 其他規範
一、準時進入會場,保持會場安靜。
二、會場內請勿飲食。
第十三條 會議懲戒
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會議組視其實際情形,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一、無故不出席會議,連續兩次以上者。
二、發言違及禮貌,損及其他會眾之人格及信譽者。
三、違反議事規則,不服主席糾正,妨礙議場秩序者。
備註:前項處分之決議,以絕下列各款為限:
(一) 將姓名及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 向會眾或損害人當面致歉。
(三) 取消其代表資格。
第七章 其 他
第一條 獎懲法則
一、表現盡職,無缺曠紀錄,由學生會提報社團活動組於學期末獎勵。
二、怠職者應予以罷免。
三、以上獎懲均比照班級幹部獎懲辦法。
四、會議組紀錄會中每人的發言內容,為日後考核幹部及獎勵之依據。
第二條 學生會會員優先利益
學務處有關人才培訓活動方面,學生會人員列入優先考慮。
第三條 經費
一、會員繳交。
二、自行募款。
三、自治會為增加同學對學校認同,配合學校活動,辦理各項校園紀念品販售所得。
第四條 本章程之修訂
由會員兩百五十人以上連署提出,或由班代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請主席召開代表大會,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始得修改之。
第五條 本章程需經班級代表、學生會和校務會議決議,經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亦同時。